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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9 年4 月8 日
北府教特字第0990001795 號
一、本要點依據特殊教育法及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
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依學生需求及區域特教資源平衡等因素指定學校設立。
各校如有設置需求,
可備妥設班計畫於每年三月一日前提報本局以為設班規劃之參考。
(一)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核定之身心障礙學生。
(二)本局指定支援或巡迴輔導之其他學校身心障礙學生。
(三)經鑑輔會核定之疑似身心障礙學生。
(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醫療診斷證明
但未經鑑輔會核定特教資格之學生。
(五)經校內評估有學習或適應困難之學生。
應依據本縣特殊教育相關規定,
擬定校內篩選轉介程序及教育安置標準、學習困難學生補救教學措施、
資源班課程架構、學生接受資源班服務之方式、
排課協調原則、成績評量方式與標準、教學設施設備及經費使用等規範。
前述規範應有書面文件,
並設資源班工作小組負責執行,各相關處室應配合辦理各項事宜。
主動篩選及轉介身心障礙學生應列為特推會年度重要工作事項,
各校應確實辦理。
前項之資源班工作小組由主管處室主任為召集人,
特殊教育業務承辦人統籌規劃,
邀集相關處室行政人員、資源班教師、學生普通班教師代表、
校內具本縣教育及心理評量人員資格之教師(以下簡稱心評人員)組成。
必要時得邀請校外心評人員或特教相關專業人員參與。
第一項所稱之學習困難學生補救教學措施,
應結合校內現有補救教學或輔導措施共同合作辦理。
依學生個別需要提供在普通班學習所需之輔導、
因身心障礙情形所需之特殊訓練、
重要學習領域之學習技能訓練與教學、以及結合上述學習之綜合性活動。
(一)教師:
國民小學階段每班編制專任教師二人,
國民中學階段每班編制專任教師三人。
(二)導師:資源班每班置導師一人。
(三)學生人數:
國民小學階段每班服務學生不得少於十二人,上限以十六人為原則。
國民中學階段每班服務學生不得少於二十人,上限以二十四人為原則。
國民中小學以設班之教育階段為準。
(四)超過每班學生人數上限增置教師員額,
每超過八名學生置教師一人,學生人數未滿八人以八人計。
每班學生人數國小未達人數上限二分之一,減置教師一人。
國中未達人數上限三分之二者,減置教師一人;
未達人數上限三分之一者,減置教師二人。
(五)未設資源班學校,
校內身心障礙學生人數達五人以上者,置專任教師一人。
前項第三至五款學生人數之計算,
以該校普通班中經鑑輔會核定為身心障礙、持有身心障礙手冊、
以及本局指定支援或巡迴輔導其他學校之學生人數為準,
並以每年 三月一日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通報之資料為計算基準日。
第三點第三、五款之學生經提報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後得納入計算。
資源班不得以學生人數達班級人數上限為由,拒收有特殊教育需求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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