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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9 年4 月8 日
北府教特字第0990001795 號
一、本要點依據特殊教育法及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
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身心障礙資源班(以下簡稱資源班)由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依學生需求及區域特教資源平衡等因素指定學校設立。

各校如有設置需求,
可備妥設班計畫於每年三月一日前提報本局以為設班規劃之參考。

三、資源班應依下列優先順序,服務確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
(一)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核定之身心障礙學生。

(二)本局指定支援或巡迴輔導之其他學校身心障礙學生。
(三)經鑑輔會核定之疑似身心障礙學生。
(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醫療診斷證明
但未經鑑輔會核定特教資格之學生。

(五)經校內評估有學習或適應困難之學生。

四、設有資源班學校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
應依據本縣特殊教育相關規定,
擬定校內篩選轉介程序及教育安置標準、學習困難學生補救教學措施、
資源班課程架構、學生接受資源班服務之方式、
排課協調原則、成績評量方式與標準、教學設施設備及經費使用等規範。

前述規範應有書面文件,
並設資源班工作小組負責執行,各相關處室應配合辦理各項事宜。

主動篩選及轉介身心障礙學生應列為特推會年度重要工作事項,
各校應確實辦理。

前項之資源班工作小組由主管處室主任為召集人,
特殊教育業務承辦人統籌規劃,
邀集相關處室行政人員、資源班教師、學生普通班教師代表、
校內具本縣教育及心理評量人員資格之教師(以下簡稱心評人員)組成。

必要時得邀請校外心評人員或特教相關專業人員參與。

第一項所稱之學習困難學生補救教學措施,
應結合校內現有補救教學或輔導措施共同合作辦理。

五、資源班應協同普通班教師及特教相關專業人員,
依學生個別需要提供在普通班學習所需之輔導、
因身心障礙情形所需之特殊訓練、
重要學習領域之學習技能訓練與教學、以及結合上述學習之綜合性活動。

六、身心障礙資源班每班教師編制及服務學生人數如下:
(一)教師:
國民小學階段每班編制專任教師二人,
國民中學階段每班編制專任教師三人。

(二)導師:資源班每班置導師一人。
(三)學生人數:
國民小學階段每班服務學生不得少於十二人,上限以十六人為原則。

國民中學階段每班服務學生不得少於二十人,上限以二十四人為原則。
國民中小學以設班之教育階段為準。
(四)超過每班學生人數上限增置教師員額,
每超過八名學生置教師一人,學生人數未滿八人以八人計。
每班學生人數國小未達人數上限二分之一,減置教師一人。
國中未達人數上限三分之二者,減置教師一人;
未達人數上限三分之一者,減置教師二人。

(五)未設資源班學校,
校內身心障礙學生人數達五人以上者,置專任教師一人。

前項第三至五款學生人數之計算,
以該校普通班中經鑑輔會核定為身心障礙、持有身心障礙手冊、
以及本局指定支援或巡迴輔導其他學校之學生人數為準,
並以每年 三月一日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通報之資料為計算基準日。
第三點第三、五款之學生經提報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後得納入計算。

資源班不得以學生人數達班級人數上限為由,拒收有特殊教育需求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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