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大致如下:
發文日期:民國95年7月中旬主旨:
檢送95年縣市鑑輔會作業結合教育部特教網路通報系統
協調會議紀錄如附件,請查照。
正本:
中華民國在台灣有關特殊教育的法規,
最早見於民國五十七年公布實施的
「九年國民教育實施條例」,
其第十條規定
「對於體能殘缺、智能不足及天才兒童應施以特殊教育,
或予以適當就學機會。」
【95年度自閉症系列研習】
認識身障生在校的權益與福利講座
壹、目的:藉由全國各地舉辦相關講座,增進家長、教育機構行政人員及特殊教育工作者對於特殊教育法規及身心障礙保障法的認識,幫助特殊學生之家庭了解身心障礙學童之相關權益,而得以充分善用相關特殊教育資源,使特殊學生獲得最佳之學習環境及最有效益之學習成效。
貳、主辦單位: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自閉症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