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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重點簡要概述如后:


1.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

「嚴重情緒障礙」改為「情緒行為障礙」,

因為原條文無法涵蓋ADHD
(是注意力缺陷過動症候群,俗稱過動兒),

且學童也可能有情緒問題或行為問題或兩者皆有的問題。

情緒行為障礙即可全部涵蓋。

2.第九條教育經費預算規定修正。

最後定案為4.5%,中央政府約增加五億特教預算。

3.第十四條:

各學校將來可以有增設特殊教育行政人員的法源依據。

4.第二十五條:

將來每個縣市至少應設立一所特殊教育學校(分校或班)。

並以招收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為優先。

啟聰學校以招收聽障生為主,啟明學校以招收視障生為主。

5.第二十六條:

特殊學校校長應具備特殊教育之專業知能。

6.第二十八條:

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時應邀請家長參與,

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陪同參與。

7.第三十五條:

國民教育階段的資賦優異教育採分散式資源班、

巡迴輔導班及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8.第四十五條:

各校應設置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

9.第四十六條:

學校家長會至少應有一位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為常務委員或委員。

10.第四十九條:

訂定行政命令及自治法規,應邀請同級教師及家長團體參與訂定。

資料來源:
陳節如委員國會辦公室整理

96年10月23日在立法院院會完成行政院提出的
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特教法)修正案

素如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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