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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
於修業年限內,
其最近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
得減免就學費用。


前項家庭所得總額,依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 學生未婚者,為其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二、 學生已婚者,為其與配偶及父母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前項第一款學生因特殊因素未能由父母之一方或法定監護人扶養者,
得具明理由,經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免列計該父母之一方或法定監護人之綜合所得。

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幼稚園或托兒所教職員、軍人身分者,
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最近一年度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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