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
業於96年07月11日 奉 總統公布,
由現行以16類疾病名稱分類的障礙類別,
改採世界衛生組識(WHO)所頒布
「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簡稱(ICF)」之
「8大身心功能障礙類別」;
詳如本法第5條規定,因本法第107條同時規定,
該第5條自公布後5年才開始實施,
則本法應自 民國101年7月11日 (3年後)實施。
ICF的主要精神認為,
障礙是一種動態的表現,不是病症,而是功能,
視障礙者的執行程度;
換言之,
障礙者的能力可能改善,並非永遠不變的。
因此身心障礙目前的鑑定入口(申請手冊)階段
仍是依據不同專科醫生的臨床診斷及鑑定,
然而主要的目的是,
為了社會福利行政程序上
最終判定福利服務給付的重要依據;
再則我國的特殊教育體系,
除了依據特殊教育法所訂定的特教服務資格取得程序外,
亦認同本法。
故將持有「身心障礙手冊」的學生
視為接受特教服務資格的絕對條件,
甚至是一種優先條件。倘若以ICF的概念執行,
以後取得「身心障礙手冊」的程序,
可能會較繁瑣且嚴謹,
即使經過醫療體系對於身體功能與結構評估之後,
在特殊教育生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亦必須透過
觀察、形成性評量、檢視健康紀錄
以及標準化評量分析程序,
方能確定是否符合特殊教育者資格,
此亦是二者之差異。
ICF是評估的工具,並非用於鑑定,
依循身體功能結構及潛能……等,
作多重評估方式,再給予詳細的功能編碼,
其用意是針對改善長期困擾的「標籤」問題,此其一。
ICF評估其作法是取正面列舉,
取代過去負面方式來描述身體受限的情形。
易言之,目前只需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就可讓該類別障礙者享有各種服務資源的對象;
未來在ICF的模式下「對障礙的專業認定」
則認為不應過分依賴醫界診斷的結果,
而是要以教學應用的角度審視特教生的潛能表現。
又「身心障礙手冊」
絕對不能便宜行事成為特殊教育介入的標準,
反之,就是重新回歸特殊教育法規定中,
對於身障生的評量程序做全面的調整;
美其名是發現特教生的優勢能力作為教學介入的重點。
ICF八大類第一類為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以下簡稱心智功能障礙)
智障、自閉症、失智症、頑固癲癇……等,
均屬心智功能障礙。
ICF視「障礙」為動態的表現對個人執行功能的程度,
同時也考量情境對個人功能表現的影響,
因此對於障礙等級輕度的影響較大。
自閉症在認定上通常是較模糊,遑論亞斯伯格症者。
雖說並非將所有資源全取消,但相對的可想而知,
對亞斯伯格症影響甚鉅,
例如:亞斯伯格症的孩子多數在學的成績,
通常是優於一般普通正常孩子,
單就此點而論在未來的ICF模式下
就有可能取消亞斯伯格症於基測、學測加分的資格
(ICF評估是取正面列舉),
其它如取消交通補助費……等。
事實上了解亞斯伯格症的醫、學界等專業人士亦相當明白,
倘若亞斯伯格症的障礙問題未能妥適處理,
相對衍生出來的問題,
甚至比ICF八大類中的任何一種障礙類別
所形成的問題更廣泛且嚴重,
這是不容莫視的。
現在制度下的背後,
總有強大深遠的立論及被社會各界認同的心理基礎,
才會透過立法程序,行諸社會,
目的亦是為了國家富強、人民健康幸福,
若現存的制度不適用而要修法實施,
並非摧枯拉朽般的容易,
因此3年後若要實施ICF的評估方式,
政府相關單位應要有更妥適且積極的配套方案
讓亞斯伯格症藉由此次的危機化為轉機。
家長們更應努力鞭策政府,
爭取民間相關單位的協助及醫、學界專業人士的支持,
為亞斯伯格症的孩子規劃完整的
就學、升學、就業……等一系列專業且多元的方案,
這是相當值得重視的議題,對亞斯伯格症而言,
乃是長久以來他們實質的需求,
讓亞斯伯格症的孩子都能接受適才適性的教育,
成功找到自己的落點並發揮潛能,創造自我的價值。
素如
200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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