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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

業於960711日 奉  總統公布,

由現行以16類疾病名稱分類的障礙類別,

改採世界衛生組識(WHO)所頒布

「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簡稱(ICF)」之

8大身心功能障礙類別」;

詳如本法第5條規定,因本法第107條同時規定,

該第5條自公布後5年才開始實施,

則本法應自 民國101711日 (3年後)實施。

ICF的主要精神認為,

障礙是一種動態的表現,不是病症,而是功能,

視障礙者的執行程度;

換言之,

障礙者的能力可能改善,並非永遠不變的。

因此身心障礙目前的鑑定入口(申請手冊)階段

仍是依據不同專科醫生的臨床診斷及鑑定,

然而主要的目的是,

為了社會福利行政程序上

最終判定福利服務給付的重要依據;

再則我國的特殊教育體系,

除了依據特殊教育法所訂定的特教服務資格取得程序外,

亦認同本法。

故將持有「身心障礙手冊」的學生

視為接受特教服務資格的絕對條件,

甚至是一種優先條件。倘若以ICF的概念執行,

以後取得「身心障礙手冊」的程序,

可能會較繁瑣且嚴謹,

即使經過醫療體系對於身體功能與結構評估之後,

在特殊教育生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亦必須透過

觀察、形成性評量、檢視健康紀錄

以及標準化評量分析程序,

方能確定是否符合特殊教育者資格,

此亦是二者之差異。

ICF是評估的工具,並非用於鑑定,

依循身體功能結構及潛能……等,

作多重評估方式,再給予詳細的功能編碼,

其用意是針對改善長期困擾的「標籤」問題,此其一。

    醫界鑑定程序上產生偏誤的因素,此其二。


ICF評估其作法是取正面列舉,

取代過去負面方式來描述身體受限的情形。


易言之,目前只需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就可讓該類別障礙者享有各種服務資源的對象;

未來在ICF的模式下「對障礙的專業認定」

則認為不應過分依賴醫界診斷的結果,

而是要以教學應用的角度審視特教生的潛能表現。


又「身心障礙手冊」

絕對不能便宜行事成為特殊教育介入的標準,

反之,就是重新回歸特殊教育法規定中,

對於身障生的評量程序做全面的調整;

美其名是發現特教生的優勢能力作為教學介入的重點。

ICF八大類第一類為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以下簡稱心智功能障礙)

智障、自閉症、失智症、頑固癲癇……等,

均屬心智功能障礙。


ICF視「障礙」為動態的表現對個人執行功能的程度,

同時也考量情境對個人功能表現的影響,

因此對於障礙等級輕度的影響較大。


自閉症在認定上通常是較模糊,遑論亞斯伯格症者。

雖說並非將所有資源全取消,但相對的可想而知,

對亞斯伯格症影響甚鉅,

例如:亞斯伯格症的孩子多數在學的成績,

通常是優於一般普通正常孩子,

單就此點而論在未來的ICF模式下

就有可能取消亞斯伯格症於基測、學測加分的資格

ICF評估是取正面列舉),

其它如取消交通補助費……等。


事實上了解亞斯伯格症的醫、學界等專業人士亦相當明白,

倘若亞斯伯格症的障礙問題未能妥適處理,

相對衍生出來的問題,

甚至比ICF八大類中的任何一種障礙類別

所形成的問題更廣泛且嚴重,

這是不容莫視的。

現在制度下的背後,

總有強大深遠的立論及被社會各界認同的心理基礎,

才會透過立法程序,行諸社會,

目的亦是為了國家富強、人民健康幸福,

若現存的制度不適用而要修法實施,

並非摧枯拉朽般的容易,

因此3年後若要實施ICF的評估方式,

政府相關單位應要有更妥適且積極的配套方案

讓亞斯伯格症藉由此次的危機化為轉機。

家長們更應努力鞭策政府,

爭取民間相關單位的協助及醫、學界專業人士的支持,

為亞斯伯格症的孩子規劃完整的

就學、升學、就業……等一系列專業且多元的方案,

這是相當值得重視的議題,對亞斯伯格症而言,

乃是長久以來他們實質的需求,

讓亞斯伯格症的孩子都能接受適才適性的教育,

成功找到自己的落點並發揮潛能,創造自我的價值。

素如

200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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