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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盲基金會/李英琪

因應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HO於2001年對障礙觀念的重新定義,

  即建構了「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簡稱ICF)。

至今已有六十多個國家陸續採用,

以下就參照其中法國實施ICF的經驗,


來回答這個問題:

一、政策具進步性,但得有預算相隨

法國於2005年初修改了國家對待身心障礙者的基礎法案(註1),

並更名為「身心障礙者公民權及社會參與、機會平等權益法」;

同時,隨法案也一併通過大筆新增預算:
2006年實施當年度,新增八億七千五百萬歐元,
約相當新台幣三百九十億元(註2)。



反觀台灣,於2007年中跟隨著這股國際思潮,

將「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修改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但急著與國際接軌、狀似進步的法律卻無編列相對應 的預算,

導致在要做的事變多下(踩在需求的加法邏輯),

還沒嚐到新法的好,就承受資源稀釋與錯置的憂苦。

例如,評估本來是為了服務,

但新法保障對身心障礙 者的各項需求做評估的正當合法性,

卻在大餅不變下,恐反而吃掉了真正服務身障者的預算。




二、ICF不只是一套鑑定標準與評估工具

另外,這股外來的、重視人權的思潮,

也是ICF背後的精神:視身心障礙者為「完整的公民」。

身心障礙不是個人問題,而是一種人權與政治問題 (WHO,1999)!

結合了「以障礙者為主體」的服務使用者運動,
致力爭取與落實社會參與和機會平等的權益觀點。

這完全翻轉我們怎麼看待身心障礙者:

不 再是一群失能的受保護對象,而是一個個的行動者!

這不但改變了助人者/服務提供者角色,
以及與被助者/服務使用者的關係,
更影響身心障礙者如何自我看待 /決定/負責/發聲。

當然,做為助人領域的「行動者」--- 除了服務操作者,

也包括了制定政策者、執行政策者、

身心障礙者、照料身心障礙者的家人、

專家學者---是否了解ICF背後原來的精神,

完全影響著新法中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的內涵。



目前分別承辦身心障礙鑑定的衛生署

承辦身心障礙需求評估的內政部,

只關注在ICF的鑑定標準與評估工具,

並化為一個個零碎的一年一委的研究案

妄想 以具「防弊」功能的身障鑑定,

加上以「限於既有服務資源框架」、

以節省支出的減法邏輯做需求評估,

用國際統一的ICF編碼取代障別名稱,做為落實ICF!

 等同形式化、空洞化引進ICF的身權法的進步性意義,
結果恐只會增加更多的行政成本。




三、處於障礙情境的公民要求社會融入的權利

從ICF的觀點:「每個人都可能有障礙」,

這新的障礙觀點典範揚棄了標示某一群人為身心障礙者,

從此,身心障礙者意味著,不再是「他們」,而是「你/我 /他」。


另,推行「無障礙環境」,更要談「通用設計」:
不再僅限於強調身障者需求的特殊化,
而開始思考如何在產品/服務/環境一 開始設計時,
就盡可能考量讓所有人都可以便利地使用。

公共空間與設備的設計、公共服務資源的提供,
都應該考慮到每一位公民。




在公民社會中,除了以上所舉的參政權、社會權外,

還有文化權:

每一個公民

不論是否有身心障礙都有權決定自己的價值觀,


做自己的生活計劃,

而社會允許他的公民有各種樣子,

尊重不同的表達方式。




再以身權法第廿三條為例
(此條不同於實施身障鑑定與需求評估
有五年後施行的緩衝條款),


要求醫院須為身心障礙者提供出院準備計畫
(包括提供居家照護、復健 治療、輔具評估與使用、
生活重建、心理諮商服務等建議、
提供轉銜服務…等九項),


衛生署應落實這些對身心障礙者及家人的實質協助措施,

才能符合ICF的意 涵:

即不是僅在診斷治療身體功能與構造的損傷,

更要轉介或提供服務資源,

以協助功能損傷者減少其活動的限制與增進社會參與。



由上我們可以看到,

身心障礙定義從僅限於醫學模式,

已到加入了社會模式的架構,


因此,

協助重心從單一的、對「病患」的醫療照護,

轉變為多元的、對「功能損傷者」的社會融入。

促進身心障礙者的社會融入

不只是就醫、就學、就業、就養的個人生命階段議題,


也是社會、文化、政治與經濟上的議題。



實施ICF需要相當的政治、社會文化與財政條件,

因此,法國以十年內為期,

由地方政府與民間組織合作,


訂定地方整體計劃及預算,依期程逐一落實。

WHO在2001年公布ICF時,
法國考量其背後思潮為

「以障礙者為主體」的服務使用者運動,
故於2002年修正社衛及社工法,
開始推行「服務品質評 估」

要求助人機構內所有的社會工作/行動者

(除了狹義的社工、特教等專業人員,
也包括做行政的秘書、清潔打掃員)

都要自行訂定評估指標,進行自我評估與參與評估;

同時,協助組成機構服務的使用者/身障者的委員會,

讓機構全體工作者與服務使用者學習透過民主過程,

來共同參與決策。




反觀台灣,急著在五年內實施,

政府沒有足夠時間和民間組織及服務使用者對話,

在要求自己比先進國家還快、還有能力、還有人才與人力的壓力下,

還得有辦法在 不增加大幅預算下,要落實ICF與身權法,

因此可以預料只能形式化地

實現台灣版的身障者個別化與多元化服務,

且不會有公民權意識。



WHO說明ICF的實施 程度要看各國的條件(註3),

或許,我們應該不要急,走慢一點,

以求提出實在的、具整體性促進社會融合的計畫。

身心障礙觀念的變革也衝擊著助人專業養成教育、我們的角色功能。



告別一味強調專業協助、進行個別處遇,

要求身障者/個人去適應社會的照護角色,

換上重視身障者/個人與集體責任、進行社會行動,

倡議環境改造的政治角色。

我們,社會工作者,準備好了嗎?

註(1).(2).(3)全文請點以下網站

http://www.enable.org.tw/iss/detail.php?id=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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