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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的意涵與目的

換言之:即「帶好每位學生」並不放棄任何一位學生,

任何人都應該享有接受符合其能力發展的受教權(科貴美,民87)。

所謂特殊教育即是以各類特殊兒童為對象的一種教育措施,

且「特殊教育法」第一條即說明特殊教育目的

是為使「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之國民,均有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

充分發展身心潛能,培養健全人格,增進服務社會的能力」。

融合教育

融合教育是目前國際思潮的主流,亦即是回歸主流的概念,

也就是將特殊兒童回歸到普通班的「正常社會」學習。

強調的是和諧性的融合,

係指從接納→關懷→包容→互學對方優點→適當糾正彼此的 缺點→融合,

培養兒童健全人格,使其能力得以充分發展,

日後得以各發揮所長,亦能相互扶持(鄭昭雄,民88)。

此種教育方式的優點即讓特殊兒童即早與一般兒童接觸,學習社會化,

值得一提的是:並非每一位特殊兒童都適合接受融合教育,

也並非每一位普通班老師都適合教導特殊兒童。

 

實務上,特殊兒童被安置在普通班內,有許多運氣的成分在內,

有的學生被安置在熱忱、細心、負責及專業的導師班上,

受到包容與照顧, 在快樂中學習與成長;

也有的特殊兒童被安置在冷漠、忽視,

甚至於排斥的級任導師班級中,其境遇是可想而知的。

此外,在融合之時設備、無障礙環境等均需有配 套措施,

否則特殊兒童仍然無法接受品質良好的教育。


個別化轉銜計畫

所謂個別化轉銜計畫(Individualized Transition Program,簡稱 I.T.P.)

係指執行一項讓身心障礙學生離開現在的學習環境,

做好準備進入上一級學校或就業的計畫,

包括各種適當的介入與提供的訓練,

可協助學生從學校進入上一級學校或職業生活的適應。


1.普通班教師的反對:國內外研究指出國小教師對融合教育之態度偏向支持,

但真正願意接受融合班級的意願低落,這也是理想與現實面的考量。

2.特殊教育教師的顧慮:特殊教師對本身的角色定位問題,

特殊教師與普通班教師的專業知能相衝突,往往會造成溝通協商的困擾。

3.學校行政體系的支持:

研究指出融合教育的困擾是學校對於融合教育相關的措施並不瞭解支持,

造成了學校推動上的困難。

4.家長的顧慮:

身心障礙者家長擔心子女能否受到適當的教育,在愉快的學習環境中成長,

相對的,普通班家長亦會顧慮教師是否因為特殊學生而忽視了教學的品質。

5.學生的顧慮:

國內外許多研究中指出,普通班學生對於身心障礙學生的接納態度並不一致,

且會因為障礙的類型與程度有所不同,

而身心障礙者亦會擔心自己是否受歧視或學業是否跟得上的顧慮(Lieberman,1992)。

6.個別化教育計劃的落實問題:Baker Zigmond 1995)研究指出,

許多普通班教師並未為班級中身心障礙學設計個別化教學方案,

亦未採個別化的補救教學。

7.相關專業的服務問題:

融合教育一直強調需要一個專業團隊的資源輔導系統,

但在整個運作下亦可能產生以下的問題:

專業團隊是否能即時的支援;

專業團隊中是否有明確的權責;是否能適當的整合意見;

是否有長期性的負責專業團隊的意見、執行、評估與追蹤(胡永崇,民90)。

8.教學職責的承擔風險:對於融合教育的權責劃分不清楚,

普通教師與特殊教師之間的合作,教師與學校行政人員的溝通等事宜。

若沒有提供適當的協助,這些學生極容易成為教室中的「客人」。

所以,普通班教師應做到:

1.致力於適應學生的個別需要:

當學生在某方面偏離常態時,

教師應採取變通的、彈性的、適應的、給予特別注意的措施。

唯有教師注意到學生個別的需要,特殊教育才算真正落實。

2.評量學生學業能力及其障礙:

雖然學校輔導人員及特殊班老師會給予學生實施標準化測驗,

仍要求每位老師都能評量學生在教室內之行為表現,

教師要能真正地說出該生會做什麼、不會做什麼。

3.多重評量:雖然學生受到評量,被認定為疑似特殊兒童,

教師仍應請各類專業人員再加以評量,予以確認,

並在普通班上做各類調適措施,使之能在普通班學習。

若仍然失敗,才轉入特殊班。

4.參加特殊兒童鑑定會議:對特殊兒童的鑑定,要組成鑑定小組,

其成員包括心理學家、醫生、社工,

教師宜做好準備,共同參加特殊兒童鑑定會議。

5.參與撰寫個別化教育方案(IEP):為自己的學生撰寫IEP時,

要與學生家長及其他老師開會共同研商教導該生的方案,

俾使符合學生的學習需要。

6.與家長或監護人溝通:教師要把學生的學習問題、安置狀況、進步情形,

設法和家長或監護人溝通,取得有關學生狀況的共同了解。

7.與專業人員合作:無論在鑑定或增進特殊學生能力的服務上,
教師都不宜置身事外,教師不但要和各種專業人員合作,
心理學家、諮商人員、物理治療師及各種專業人員,
都倚賴老師對學生能力及缺陷的了解,作為評量處置的依據。

教育的最高境界是人盡其才,才盡其用。
欲達此理想就得實施個別化教學,
不應該只考慮老師教什麼,學生就學什麼,
而也應該考慮學生需要什麼,老師來教什麼。
也就是說針對學生個別發展階段的需要實施的教育才能真正受用。


希望每個老師都具有教導特殊學生的能力,而非將特殊學生丟給特殊教育老師。

摘自http://www.nhu.edu.tw/~society/e-j/68/68-2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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