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權為受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
然而,台灣地區所有身心障礙者
約僅有半數(51%)的障礙者擁有工作,
且多為從事勞力性工作。
目前相關法案雖已制定,但具體制度仍在起步與試驗階段,
同時社會大眾對身心障礙者進入就業市場仍存有諸多懷疑,
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因此普遍的低落(林宏熾,1998)。

由該資料可以發現,身心障礙者之就業率偏低,
約有50%未能就業。
性別上來區分,
女性就業率又較男性低約10%。

由障別區分之,則發現顏面傷殘最高、次為肢體障礙者,
而就業率最低的重要器官失去功能,次為智障者。
再以年齡層來看,30歲至40歲 是就業率較高組,
20歲以下與50歲以上則為就業率較低組群。
由教育上來區分,教育程度高、就業率亦高。

身心障礙者就業職種受限 
如透過身心障礙者之工作性質來看,內政部統計處(民84)之報告,
身心障礙者以從事工礦業者為多(25.7%)、
次為商業(21.4%)社會服務與 個人服務(分佔20.5%及20.4%),
少部分為公共行政業與農林漁牧業(8.4%與4.5%)。

身心障礙者之「職業重建」問題
職業訓練功能不足
現有職業訓練對身心障礙者非常不便利,
目前臺灣地區設有北、中、南及泰山等
四所職業訓練所提供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並委託民間機構辦理訓練。
訓練職種多為過時技能,且路程交通不便,使身心障礙者望之怯步。
此外,接受職訓期間雖可領取生活津貼,
但卻因此必須放棄申請其他項目之補助費,使身心障礙者必須有所選擇。
 

職業輔導評量系統尚需建制以符多元與個別之需求
有關身心障礙者職業評量制度,
在民國七十九年的殘障福利法為「職能評估」,
目的在使「殘障者得合理輔導與安置」,
內政部社會司八十三年制訂之「職能 評估作業暫行要點」,
則予「職能評估」廣泛的定義,
包含就學、就醫、就養之復健需求評估、輔導與安置(陳靜江,1998)。

八十六年更名之「身心障礙者保 護法」職業評量之修訂,
亦規定「勞政單位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時,
應先辦理職業評量,以提供適當的就業服務」。
身心障礙者不論是由學校畢業或是由醫療體系轉工作職場,
均需發展有系統的職業輔導評量,發展符個別需求之就業服務計畫,
由職訓、就業安置到職場生活之身心適應輔導復健等。

身心障礙者職業評量。
實施現況上,學校體系由教育部,醫療復健由衛生單位,
殘服機構之職業評量由社政轉勞政體系,
服務對象上,學校之職業評量以國中高中 (職)身心障礙學生為主,
醫療復健體系為致體殘障或精神病患做職前準備時之職業評量。
各體系間,急待建立跨專業之職業輔導評量服務網絡。
勞政單位依身保法 為主責單位,
應建立跨專業與機構間之合作關係,有效整合各專業間之評量工作,
以身心障礙者之需求為導向,
非現制之系統疊床架屋,卻未能連貫(陳靜 江,1998)。

行政人員編制不足與缺乏專業人才培訓制度

應建立專業人才培訓制度與進修管道
充分人力資源為提昇職業復健之根本,
育體系應培育職業復健之專業人才,以挹注現狀人才不足之窘境。
除鼓勵大專院校開設職業復健系或新科系,或開放教育推廣學分班外,
長程目標以建立證照制度為主,
短程則應透過「資格 認定」方式,規範服務內容與標準。

資料來源:http://disable.yam.org.tw/abou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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