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在台灣有關特殊教育的法規,
最早見於民國五十七年公布實施的
「九年國民教育實施條例」,
其第十條規定
「對於體能殘缺、智能不足及天才兒童應施以特殊教育,
或予以適當就學機會。」
至民國五十九年,教育部訂定「特殊教育推行辦法」,
其後又相繼訂定了「特殊教育兒童鑑定及就學輔導標準」
(民國六十三年)、
「特殊學校教師登記辦法」(民國六十四年)。
以上三項法規雖只是教育部的行政法規,
然對台灣地區特殊教育的制度化,具有深遠的意義。

民國六十八年公布之「國民教育法」第十四條亦規定:
「國民教育階段,對於資賦優異、體能殘障、智能不足、
性格或行為異常學生,應施以特殊教育或技藝訓練」。
對特殊教育規定較為完備的
首推民國七十三年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由總統頒布的
「特殊教育法」,該法共有四章,
第一章總則,規定特殊教育的宗旨、內容、課程教材
及教法、教育階段及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實施、師資培育;

第二章資賦優異教育,規定資賦優異的類別、
資優學生的獎助、保送甄試、縮短修業年限、
社會教育與學術研究機構人力設備資源的利用;

第三章身心障礙教育,規定身心障礙的類別、補助、
升學甄試、與醫療福利機構的配合等;

第四章規定私立特殊學校之設立、
經費預算之寬列及特殊教育諮詢委員之設置等。
教育部也依據特殊教育法訂定了「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特殊教育課程、教材及教法實施辦法」、
「特殊教育設施設置標準」、
「特殊教育教師登記及專業人員進用辦法」、
「特殊教育學生入學年齡修業年限及保送甄試升學辦法」
等相關子法。特殊教育乃邁向制度化的階段。

民國八十六年,特殊教育法修正通過,主要的特色為:
(1)特殊教育行政專業化;
(2)特殊教育工作人員專業化、廣義化;
(3)保障特殊教育經費預算;
(4)免費身心障礙教育向下延伸至三歲;
(5)家長參與權法制化;
(6)個別化教育計畫強制化;
(7)強調相關服務的提供;
(8)維持學制、課程及教學的彈性;
(9)強調專業團隊的服務方式;
(10)規劃在普通班的特殊教育服務,朝向融合教育。

民國八十六年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亦相繼修正通過,
並由總統頒布實施;八十七年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修正發布,各相關子法也陸續正式公布施行。
教育部、內政部、衛生署、勞委會、台北市、高雄市
及各縣市教育局亦先後制訂實施辦法。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中心為提供特殊教育工作者、
家長、學生或相關專業的工作人員參考,
編印「特殊教育法規彙編」一書,
此處的分類係參考該書法令之分類,
分為特殊教育相關基本法律、特殊教育相關法規命令、
特殊教育相關行政規則三部分,分別列出相關法令。

  其詳細條文可在教育部法規會網址http://www.edu.tw/law/index.htm 及全國特殊教育資訊網http://www.spc.ntnu.edu.tw 法令規章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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