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社會的態度對於殘障學生是否具有優異的學習能力,
存有不公平的想法,
因此使得多數的殘障學生必須接受「只有殘障」的宿命看法。
對於隱藏在殘障背後的優異能力,也只好任其荒蕪,
眾人目光的焦點也「順理成章」地視之為無助的殘障者。
此種不公平的待遇,
隨著對資優的殘障者特質的研究而有所改變,
相信只要給予適當的教育,殘障者也有「不殘的表現」的一天。
所以
(1)一般人對於「殘障者亦可以擁有優異的資質」的態度,
(2)資優殘障者本身發展對自己和對別人的 積極態度,以及
(3)積極的家庭參與,都是資優殘障教育主要的關心項目。
這些項目也形成資優殘障學生在教學上的優先目標:
(1)增進公眾對於資優殘障生的認識,
(2)動員各種資源,以滿足資優殘障教育需求,
(3)促進全人的生涯教育,
(4)避免隔離教育,
使標名對於自我觀念的傷害減至最低 (Mauser,1981)。
Johnsen和Corn(1989)也指出,
一個良好的資優殘障學生的教育方案,應該是
(1)父母和專業人員對於「資優殘障」有充分的認識,
(2)強調潛在的資質和優異的能力,
(3)專業人員熟悉資優和殘障教育,
(4)學生的IEP包含缺點的補救和優點的發揮,
(5)必要時協調各種特殊的服務。
Yewchuk和Lupart(1993)認為資優殘障教育
應該是綜合資優教育和殘障教育的,
包含缺陷領域的特殊服務、資優領域的適性教學,
以及自我觀念的強化。
一、社會大眾的態度
假如社會大眾必須對於造成障礙狀態負責的話,
那麼社會大眾亦有責任扭轉並減低殘障所導致的影響。
身心障礙者「障礙狀態」﹐可以透過下列策略而減輕:
(1) 僅可能減少障礙人士的隔離,
(2)假如診斷不能有助於教學,則省去任何的診斷程序,
(3)當因應處置未顯現效果時,移去該處置 (Mauser,1981)。
Mauser提出這樣的看法乃基於一個假設:
診斷和處置可能減緩正常的進步;
其另一個意含就是倒不如提供一個最正常的環境,
以減少可能因此帶來的烙印;
亦即除去社會大眾將它連結到「殘障」所帶來的負面效應。
事實上,「殘障」可說是一種社會狀態,也就是說,
只有當社會大眾認定某個人的生理或行為狀態是特殊的和不良的,
則該人的生理或行為狀態才變成一種「障 礙」,
而這樣的定義可能透過隱含不吸引人、
或無能的口語上的標名、區別性的人際互動、
特殊的處置技巧而表現出來。
如此一來,使得被標名的人和社會一般人的生活漸行漸遠,
最後,迫使得他(她)不得不認定自己真的是一個殘障的人。
由於大多數的人感受到與眾不同的嚴重後果,
他們就運用各種方法來避免被認為不同,
而欲蓋彌彰的結果使得他們忽略了應有的能力表現,
這是我們的社會應該檢討的地方。
Mauser(1981)認為:
說服社會大眾接納與眾不同的成員,
比說服他們不要去任意標名容易多了。
存有不公平的想法,
因此使得多數的殘障學生必須接受「只有殘障」的宿命看法。
對於隱藏在殘障背後的優異能力,也只好任其荒蕪,
眾人目光的焦點也「順理成章」地視之為無助的殘障者。
此種不公平的待遇,
隨著對資優的殘障者特質的研究而有所改變,
相信只要給予適當的教育,殘障者也有「不殘的表現」的一天。
所以
(1)一般人對於「殘障者亦可以擁有優異的資質」的態度,
(2)資優殘障者本身發展對自己和對別人的 積極態度,以及
(3)積極的家庭參與,都是資優殘障教育主要的關心項目。
這些項目也形成資優殘障學生在教學上的優先目標:
(1)增進公眾對於資優殘障生的認識,
(2)動員各種資源,以滿足資優殘障教育需求,
(3)促進全人的生涯教育,
(4)避免隔離教育,
使標名對於自我觀念的傷害減至最低 (Mauser,1981)。
Johnsen和Corn(1989)也指出,
一個良好的資優殘障學生的教育方案,應該是
(1)父母和專業人員對於「資優殘障」有充分的認識,
(2)強調潛在的資質和優異的能力,
(3)專業人員熟悉資優和殘障教育,
(4)學生的IEP包含缺點的補救和優點的發揮,
(5)必要時協調各種特殊的服務。
Yewchuk和Lupart(1993)認為資優殘障教育
應該是綜合資優教育和殘障教育的,
包含缺陷領域的特殊服務、資優領域的適性教學,
以及自我觀念的強化。
一、社會大眾的態度
假如社會大眾必須對於造成障礙狀態負責的話,
那麼社會大眾亦有責任扭轉並減低殘障所導致的影響。
身心障礙者「障礙狀態」﹐可以透過下列策略而減輕:
(1) 僅可能減少障礙人士的隔離,
(2)假如診斷不能有助於教學,則省去任何的診斷程序,
(3)當因應處置未顯現效果時,移去該處置 (Mauser,1981)。
Mauser提出這樣的看法乃基於一個假設:
診斷和處置可能減緩正常的進步;
其另一個意含就是倒不如提供一個最正常的環境,
以減少可能因此帶來的烙印;
亦即除去社會大眾將它連結到「殘障」所帶來的負面效應。
事實上,「殘障」可說是一種社會狀態,也就是說,
只有當社會大眾認定某個人的生理或行為狀態是特殊的和不良的,
則該人的生理或行為狀態才變成一種「障 礙」,
而這樣的定義可能透過隱含不吸引人、
或無能的口語上的標名、區別性的人際互動、
特殊的處置技巧而表現出來。
如此一來,使得被標名的人和社會一般人的生活漸行漸遠,
最後,迫使得他(她)不得不認定自己真的是一個殘障的人。
由於大多數的人感受到與眾不同的嚴重後果,
他們就運用各種方法來避免被認為不同,
而欲蓋彌彰的結果使得他們忽略了應有的能力表現,
這是我們的社會應該檢討的地方。
Mauser(1981)認為:
說服社會大眾接納與眾不同的成員,
比說服他們不要去任意標名容易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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