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獲知教育部發函至各縣市地方政府教育局,
內容大致如下:
發文日期:民國95年7月中旬主旨:
檢送95年縣市鑑輔會作業結合教育部特教網路通報系統
協調會議紀錄如附件,請查照。
正本: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本部中部辦公室
說 明:
一、特教學生應經鑑輔會鑑定安置後方可進入本部通報系統,
學校端接收後,再作資料更新。
二、凡持有手冊之身心障礙學生均應由鑑輔會提鑑定安置後,
再提供相關支持服務,以利掌握服務需求學生總數。
決 議:
一、各級學校特教學生(含領有身障手冊者)須經由鑑輔會鑑定後安置。
二、領有身障手冊學生經鑑輔會鑑定與手冊所載類別及程度不符時,
請通知社政單位重新鑑定後,再行提鑑輔會鑑定。
三、各縣市應確切掌握領有身障手冊之特教生安置情形與動態,
依法完成通報,並依學生實際需求提供適當之特教服務。
四、跨縣市特教學生轉學,維持現有網路作業模式,
加入原縣市鑑輔會釋放權限功能與轉入縣市查閱資料功能。
案由二:略
家長們的疑慮教育部發佈此函
主要是將需接受特殊教育服務的學生的認定,
回歸教育體系的特殊教育法,
因此委由各縣市政府鑑輔會來確認;
(也就是說)醫療或其他專業領域,
僅提供參考意見罷了!
然而,此舉使家長們產生許多疑慮,舉其牢而大者如下:
1、有關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的保障,
明文規定的除了特殊教育法尚有身心障礙 者保護法,
但如果說未透過教育局的鑑定程序就不得享有學校的特殊教育服務,
那麼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所列之第三章教育權益不就是形同具文嗎?
既是符合身障者保護法規定之身心障礙者,自當享有特殊教育的服務。
2、教育部規定,特教學生應經鑑輔會鑑定安置才能享有特教權,
但據了解目前鑑輔會對特教生的鑑定認可,
多根據心評老師評鑑記錄再進行討論審核及召開會議,
而心評老師多半為校內的特教老師,
自可鑑定為不需特教服務,球員兼裁判合理嗎?
3、身心障礙的類別眾多,其內涵多涉及專業,且推陳出新。
鑑輔會成員及心評老師素質之良窳,
其所為鑑定執行將直間接影響身心障礙者受教權利。
因此,鑑輔會整體機制及成員,
其素質、品行、操守、公信力、專業能力之為何?
更是身心障礙學生家長所疑慮者。
4、特教領域廣大且專業,身心障礙者的類別原就龐雜眾多,
隨著醫學科技的進步,新的相關知識可說是推陳出新。
此時,若督導及檢核心評機制的單位功能不彰?要如何取信於家長。
如:早期取得心評老師資格者,日後若無法在專業領域上研究充實,
又怎能期其公正、客觀的提出特教生的鑑定報告。
很多觀念及認知上的落差,恐造成擅斷,
終使特殊教育法的立法精神蕩然無存。
5、心評老師通常是校內的特教老師,
要授課又兼作鑑定,工作量十分繁重。
在家長看來,專業盡責的老師,不乏其例,
但怠惰草率了事者,所在多有。
如此情況,要我們家長如何不擔心呢?
在此由衷的感激,
疼惜我們家族孩子們及協助家長們的醫界、學界、法界專業人士,
感恩有您們一路支持。
就上揭「公文」簡略補充說明如下: 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今後必須經由下列鑑定流程,
才能享有學校的特教服務:申請鑑定→心評老師鑑定→鑑輔會會議(決議)
心評老師來源:
1、特教班正式教師。
2、未設特教班學校,至少推派校內1名相關專長教師擔任。
上揭教師,需接受7-11天(約60小時)的訓練課程;
通過審核即可取得心評教師資格。
kolin83692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6)
今日幼稚園詢問我,是否要申請政府的補助金(一學期5000元),但老師也一直強調,
大班時就不能跟教育補助券的5000元同時申請,只能擇一申請,老師私下覺得不公平,也
擔心我們去申請的話,要滙報至國小,以後我女兒可能不小心會被有心的家長或無心的孩
子貼標籤,要我仔細考量....請問,大家都有申請嗎?
kolin83692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9)
孩子們的權利
每當新的學期來臨時,對家有特殊兒的家長們而言,
內心總是七上八下、忐忑不安,
因此,孩子們是否能在就學階段得到充分的發展與學習、
和得到足夠的支持與協助,影響其一生至鉅。
然而,家長們為孩子爭取應有之權利時,
該如何適切的與校方溝通?
下列是本人與學校間多次互動後的心得與經驗,
謹此提供大家分享:
一、剛開學,學校會有點亂,
家長們應暫不急於到校跟老師說明孩子的狀況,
反應該先致電請示老師洽商妥適拜會時間。
初次拜會老師時,請勿遞一堆資料或整本書予老師。
亦應先適度了解老師的配合度再適切告知老師,
手邊有些此症的相關資料若有機會希望能提供與老師分享
(一切尊重老師的決定)。
二、家長們協調溝通時要找對窗口,除導師外,
行政方面有特教組的特教組長仍可居間協調,
家長有任何需求、疑問、以至於孩子的安置問題,
都可找特教組長溝通;再則是輔導主任。
三、家長與校方溝通任何相關措施時,
一定要依據「相關法令規定」及對現今「特教趨勢」,
亦要有清楚的概念,不要讓學校行政人員、
老師感覺家長在耍「特權」或要求「施捨」;
沒有法源可能成為被拒絕的依據。
四、在協調的過程中,對於真的不能執行或無法達到的目標,
家長也要退一步,勿堅持己見;亦不要一被拒絕就撕破臉放棄;
由於許多困境是自己無謂的堅持所造成;
要有耐心才能慢慢的達到我們所要的目標。
五、客觀地讓學校認識孩子的情況,心態上不要有過多的期待,
也不要太在意對方態度;以孩子的立場為第一。
總而言之,家長們要儘可能去克服種種負面情緒,勇敢地站出來。
與學校實際溝通協調時,要有細緻靈活的技巧及圓融的態度,
這樣才能適時發揮作用。
上揭第三項所謂的「相關法令規定」,
以立法機關制定經總統公布生效者為限。
舉其牢而大者,略述之:
★ 兒童福利法:(民國92.5.28)第23條政府對發展遲緩兒童,
應按其需要,給予早期療育、醫療、就學方面之特殊照顧。
早期療育所需之篩檢、通報、評估、治療、
教育等各項服務之銜接及協調機制,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衛生、教育主管機關規劃辦理。
★ 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民國83.5.11)
1、第11條本法第13條第2款及第42條所稱發展遲緩之特殊兒童,
係指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
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異常或可預會有發展異常之情形,
而需要接受早期療育服務之未滿六歲之特殊兒童。
2、第12條本法第13條第2款及第42條所稱早期療育服務,
係指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
依發展遲緩之特殊兒童之個別需求,提供必要之服務。
3、第13條責任通報、諮詢協助。
★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1、第14條主管機關建立彙報及通報系統。
2、第15條個別化專業服務制度。
3、第17條醫療服務。
4、第24條學前療育機構。
5、第42條為使身心障礙者不同之生涯福利需求得以銜接,
各級政府相關部門,應積極溝通、協調、制訂生涯轉銜計畫,
以提供身心障礙者整體性及持續性之服務。
★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施行細則:(民國90.11.14)
第15條轉銜計畫內容包括:基本資料、各階段專業服務資料、
家庭輔導計畫、身心狀況評估、未來安置協助建議方案、
轉銜準備服務事項。
★ 特殊教育法:
1、第13條主動發掘學生特質。
2、第24條依據其學習及生活需要,提供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
3、第25條辦理早療工作。
4、第26條資訊、諮詢、輔導、親職教育課程等支援服務。
5、第27條IEP應邀請家長參與其擬定與教育安置。
★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1、第11條安置會議。
2、第18條第2項參與擬定IEP相關服務計畫。
家長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等陪同。
3、第19條IEP應於開學後一個月內訂定,每學期至少檢討一次。
★ 特殊教育法-安置原則與輔導辦法:
1、第5條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簡稱「特推會」。
2、第6條成績評量方式,依個別需求予以適當評量,其成績計算彈性處理。
3、第7條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該班人數應予酌減1至5人。
特殊教育之演進:
認同身心障礙者也有接受教育的需要→
政府有提供身心障礙者教育的義務→
身心障礙教育有回歸主流的必要→特殊教育設施的普及→
融合教育(身心障礙者與一般人享同等教育權利)。
亞斯伯格症家長會成立一年來在所有家長同心凝聚下,
論成果,只有變好並無變差;回顧已走過的路,不是為了過去,
而是為了將來;以前我們總感到「行到水窮處的窒悶難捱」,
現今我們已可稍「坐看雲起時」的清朗,來期待孩子們美好的願景。
或許有些家長感歎,
一年了,為何社會大眾對亞斯伯格症仍相當陌生呢?
然而家長們是否有慎思過,特教領域非常廣,
即使特教專業教師亦不見得詳悉亞斯伯格症,遑論一般社會大眾。
此重大任務亦不能單憑會長、副會長甚或某些人的能力達到;
仍需要所有「家長們大家動起來」共同努力才能完成。
據了解,每個學校執行特殊教育之運作,
其架構屬「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為特推會)。
依據特殊教育法安置原則與輔導辦法第5條規定;
特推會為最高層級(權限是在縣、市政府教育局下);
如「特推會」沒有發揮應有的功能,
形同虛設,則影響身心障礙學生很大。
簡單介紹「特推會」如下:
一、「特推會」的宗旨是:
1、推動特殊教育工作-為身心障礙學生爭取應有之權利,
提昇特殊教育品質。
2、建立學校特教支援體系-規劃教師特教專業知能研習、
辦理校內特殊教育宣導活動等工作,
讓老師了解對身心障礙學生應盡之義務。
3、召開安置會議-謀求更適切的學習環境。
4、協助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
建立一個暢通可行的申訴管道讓家長有個規則在,
才不會因為尋求非正規方法(告到教育局)而使雙方關係惡化。
二、「特推會」的主要委員: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各處室主管、
特教專業老師代表、普通班老師代表、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等組成。
「特推會」的服務對象是含概所有身障類別的特教生,
而在這龐大的特教體系中,
若要爭取亞斯伯格症孩子們的權利及發聲的機會,
家長們應爭取家長代表席位,進而推動學校「特推會」的運作;
因我們亞斯伯格症孩子們的障礙太隱性了,
一般多數人是無法感受體會的。
倘若此席次被其它身障類別學生家長取得,
那他們有可能了解及為我們亞斯伯格症的孩子爭取應有之權利嗎?
特殊教育對我們的孩子是非常重要,
我們孩子某些能力的確低於一般孩子,其學習階段是很有限的,
錯過了黃金期要重來,談何容易,簡直比登天還難。
人世間,不能改變的事情太多了,但相信再艱難的困境,
也有適切的出路,沒有真正的絕境,只要多用些心留意,
一定會有意想不到豐碩的結果。
kolin83692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7)
主題: 請問如何申請殘障手冊
留言人: j1975
留言內容: 因為家中經濟狀況不是很好 帶孩子去醫院 或上治療課
長久下來實在是一筆不小的數目 而且
也很擔心他的將來適應問題 如分班 就學 就業......
可是當初去評估完醫生只有開診斷證明 其餘 ...什麼都沒有
也不知有什麼資源可利用 一切靠摸索和熱心的媽媽告知
可否大家一起討論申請殘障手冊的相關事項好嗎?謝謝!
kolin83692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229)
立 法 委 員 林淑芬 協 調 會
一、會議主題:有關陳同學參加「九十五年度學科能力測驗」
延長考試申請駁回之問題協調會。
二、時間:95年3月30日(星期四)下午2:00
三、地點:立法院青島第一會館二樓會議室
四、會議主持人:立法委員林淑芬
五、陳情人:謝女士
六、出席人員:教育部高教司一科科長李毓娟、教育部特教小組專員李惠敏、
財團法人大學考試中心入學高級專員林棟柱、內政部社會司身
心障礙科科長祝健芳、衛生署醫事處第四科科長許景鑫、中華民
國自閉症基金會亞斯伯格和高功能自閉症家長會張慰英
七、會議結論:
(一)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應針對「九十五年度指定科目考試」之身心障礙考生審查委員會增加一名精神科之專業委員,以達到專業審查、保障其他特殊考生之權益。
(二)教育部應確實於各級學校推廣IEP制度,以及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讓身心障礙者能得到應有的權益與保障。
林委員回函
張小姐你好
不好意思這麼晚才寄3/30協調會的會議記錄 會內的決議都寫在紀錄內
而會後我們有討論的幾個問題
包括IEP制度的落實及檢測標準的問題
我們這邊會持續關心
如果有需要協助的地方 也可以跟我們聯絡 kolin83692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1)

台灣師大特殊教育中心~蘇芳柳老師提供
資源教室服務內容
1.發現校內身障學生2.了解身障生學習能力與需求
3.擬定服務方案4.提供身障生服務
5.協助改善校園環境
資源教室四大特質
1.支持:協助學生回到普通班學習與適應
(協助普師了解學生 ,營造接納學習環境,減少學生孤立)
2.個別:服務應個別化
(充實學生各項能力,減低特殊需求程度)
3.統整:服務應考量學生整體需求,非僅著眼逾其障礙
4.暫時:在普通環境表現穩定的學習或適應後,即應退出
資源教室的功能
1.直接服務:評量.教學.生涯輔導
2.間接服務:親師諮詢.普通教師諮詢.行政協調.轉介與運用其他資源
如何有效運用資源教室之資源與支援
一.主動告知
1.主動知會資源教室,告知特教需求-以利規劃服務項目與內容
2.特教需求包括哪些?
-基本學科能力
-講堂聽講.記筆記.書寫.閱讀.口語溝通
-教才轉換(點字.有聲書)
-學習輔具
-校園生活所需(無障礙環境.宿舍)
-相關專業服務
-其他方面
資源教室在哪裡?
-學生輔導中心.諮商中心
-學務處生活輔導中心
-特殊教育中心
二.主動尋求支援與資源
1.主動申請需要服務項目
-學伴
-筆記抄寫.教材轉換
-課業加強
-特殊體育.軍訓免修
-相關專業服務.心理輔導
-輔具
2.告知須學校行政配合事項
-協調排課.上課地點
-選課情形
-校園環境
-其他需要聯繫各單位之事項
-課堂討論:參予(理解.表達)之困難
-建議替代方式
3.成績評量
-期中(末)考.作業
建議題目呈現與回答(反應)方式
是否延長考試時間.更改地點.需輔具
告知能力限制之所在
kolin83692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8)
中華民國在台灣有關特殊教育的法規,
最早見於民國五十七年公布實施的
「九年國民教育實施條例」,
其第十條規定
「對於體能殘缺、智能不足及天才兒童應施以特殊教育,
或予以適當就學機會。」
至民國五十九年,教育部訂定「特殊教育推行辦法」,
其後又相繼訂定了「特殊教育兒童鑑定及就學輔導標準」
(民國六十三年)、
「特殊學校教師登記辦法」(民國六十四年)。
以上三項法規雖只是教育部的行政法規,
然對台灣地區特殊教育的制度化,具有深遠的意義。
kolin83692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61)

日前有家長在貴版留言如下,個人有些回應及建議如下:
kolin83692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30)
高中成績考查規定
1.學年學分制:依教育部頒(高級中學課程標準)規定每生應修習總分為180-206學分
2.及格及補考標準:
a.初入學第一年40分及格(30分以上才能補考)
b.第二年50分及格(40分以上才能補考)
c.第三年60分及格(40分以上才能補考)
3.重修:專班重修.自學輔導
4.重讀:重修後二分之一學分不及格
5.畢業資格:
a.學分數達160學分以上
b.德行成績每學年均及格
c.每學年智育成績皆及格
d.每學年不及格學分數不超過二分之一
學校行政可以協助:
1.無障礙環境.教材教具協助
2.德性成績:出缺勤可依特殊需求彈性處理
3.其他特殊需求協助(如特製桌椅或休息場所)
4.免升旗或朝會
5.軍護術科免修(中度.重度.極重中得免修學科)
6.段考提供特殊考場
a.各科考試時間延長20分鐘
b.提供放大卷或點字卷
c.代填答案卡
7.個別.團體輔導
8.生涯輔導
身障生升大學管道
1.甄選入學(約每年3-4月)和一般生一起,無加分
2.身心障礙學生升大學甄試(約每年5月)
a.需身心障礙手冊或經鑑輔會認定者
b.選擇校系有限
c.錄取名額有限
d.對多數身障生升學較為有利
3.考試分發(每年7月)
和一般學生一起競爭,無加分
kolin83692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268)
【95年度自閉症系列研習】
認識身障生在校的權益與福利講座
壹、目的:藉由全國各地舉辦相關講座,增進家長、教育機構行政人員及特殊教育工作者對於特殊教育法規及身心障礙保障法的認識,幫助特殊學生之家庭了解身心障礙學童之相關權益,而得以充分善用相關特殊教育資源,使特殊學生獲得最佳之學習環境及最有效益之學習成效。
貳、主辦單位: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自閉症基金會
參、課程對象與名額:
一、對象:
(一)小學~高中階段身心障礙者之家長(包含自閉症、智障者、腦性麻痺、發展遲緩…等)
(二)各相關社福機構專業人員
(三)其他各界關心自閉症人士
二、名額:70名
肆、課程時間:
95年1月7日 (週六) 上午9:00~下午17:30共7小時
備註:上午8:30~9:00辦理報到事宜。
伍、課程地點:景福會館一樓演講廳 (台北市
公園路15之2號,,捷運台北車站8號出口直行可達)
陸、課程費用:全程收費新臺幣 600元(含中餐及講義)
柒、講座師資:
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秘書長--林惠芳
台北市第一女子高級中學特教教師--鄒小蘭
台北市立成功高及中學教師—蔡瑞美
捌、課程內容:
堂次 時間 主題 講師
1 09:00~12:00 從特教法及身
心障礙保障法
認識身障生在校的權益與福利 林惠芳秘書長
12:00~13:00 午餐及午休
2 13:00~15:00 國高中階段之
親師溝通與轉銜 蔡瑞美老師
3 15:30~17:30 小學階段之親
師溝通與轉銜 鄒小蘭老師
玖、預期成效:參與之相關療育人員及特殊學
生之家長均能獲得特
孟萱 於 December 26, 2005 04:13
kolin83692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