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EP的理念與其問題
文/國立新竹師範學院特教中心主任
李翠玲
 
 
參、法源基礎

當今殊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對IEP有關之規定如下:

(一) 特殊教育法第27條

「各級學校應對每位身心障礙學生擬定個別化教育計劃,
並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其擬定及教育安置」

(二)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8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劃,
指運用專業團隊合作方式,
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擬定之特殊教育
及相關服務計畫,

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學生認能力、溝通能力、
行動能力、情緒、人際關係、感官功能、
健康狀、生活自理能力、
國文、數學等學業能力之現況。

學生家庭狀況
學生身心障礙狀況
對其在普通班上課及生活之影響。
適合學生之評量方式。
學生因問影響學習者,其行政支援及處理方式。
學生教育目標及學期教育目標。
學生所需要之特殊教育及相關專業服務。
學生能參與普通學校(班)之時間及項目。
學期教育目標是否達成之評量日期及標準。 

學前教育大班、國小六年級、國中三年級
及高中(職)三年級學生之轉術服務內容。」

前項第十款所稱轉銜服務,

應依據各教育階段之需要,
包括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
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擬定個別化教育計劃之人員,
應包括
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學生家長、相關專業人員等,
並得邀請學生參與;
必要時,學生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三)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9條
「前例個別化教育計畫」
學校應於身心障礙學生開學後一個月內訂定
每學期至少檢討一次。」

由特教法及其相關施行細則中
可看出IEP所含蓋之內容及其實施方式,
此法之頒佈實施主要是從八十七年度開始實施,
因此至今每一位特殊學生應有經由團隊
所加開之IEP會議之意見所擬出來之IEP,
並在學期末實施IEP檢討會議,
如果這些沒有做到,
以特教法的規定來說,就是違法了。

肆、IEP之優缺點

IEP到底有何優點?有何重要性?
而必須藉由特教法的力量來加以規範?
從學生、教師及行政單位的立場出發,
其優點有:
確保身心障礙者得到適性、個別化的服務。
促進教師有效率、有組織的教學。

因為:
可依目標進行教學,
不至雜亂無章提供每週(日)課園計畫
提供證明學生進步的證據特教績效系統的評鑑
教師及相關專業人責任之釐清教學的管理工具
整合家長、

教師及專業人員的意見與期望,不至於失之主觀。
IEP的內容至少要有三大部分
即學生基本資料
(家庭史、成長史……)、
評量診斷資料
(以了解學生學業、生活適應、情緒等等的起點行為)、
補救學習方案
(包括長短期目標、學習評量、各教學負責人、
教學資源、教學策略),
因此如果IEP中只有部份零星的資料,
則無法一窺全貌。
 
無長、短期目標、起迄日期,
或長、短期目標起迄日期不合情理:
有些IEP把短期目的期限定在兩個月或三個月,
甚至於一個學期,樣子是相當困難做形成性之評量,
無法隨時調整教學。 IEP設計應與執行配合,否則失去意義。

現今階段,
除非能找出比IEP更好的管理工具,
否則IEP仍是每位特教老師的義務,

每位特殊學生的權利。
由新竹師範學院特殊教育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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