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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化教育計畫方案是為每一位障礙兒童所手擬的文件,
它是由一位地方教育機構代表,
負責提供或督導一項專門為
"符合障礙兒童之特殊需要而設計的教學計畫",
以及教師和該兒童的家長或監護人,
在適當的情況下和障礙兒童本人一起會議訂定之。

個別教育計畫的法源基礎:
各級學校應對每位身心障礙學生擬定個別教育計畫,
並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其擬定及教育安置。
(特教法第二十七條)


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專業團隊合作方式,
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擬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
其內容應包括:

1.學生認知能力、溝通能力、行動能力、情緒、人際關係、
感官功能、健康狀況、生活自理能力、國文數學等學業能力之現況。

2.學生家庭狀況。
3.學生身心障礙狀況,對其在普通班上課及生活之影響。
4.適合學生之評量方式。
5.學生因行為問題影響學習者,其行政支援及處理方式。
6.學生教育目標及學期教育目標。
7.學生所需之特殊教育及相關專業服務。
8.學生能參與普通班之時間及項目。
9.學期教育目標是否達成之評量日期及標準。
10.學前教育大班、國小六年級、及國中三年級、
高中(職)三年級學生之轉銜服務內容。
轉銜服務應依據各教育階段之需要,及其相關專業服務項目。

參與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
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學生家長、相關專業人員,並得邀請學生參與;
必要時學生家長得要相關人員陪同。
(特教法第二十 七條)

個別化教育計畫,

學校應於身心障礙學生開學後一個月內訂定,

每學期至少檢討一次。(特教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

而一份好的教育計畫,應該要具備下列的要件:

1.針對孩子的個別學習特性擬定:
應能針對孩子的學習優勢,在教育目標上做潛能開發:
弱勢學習部分,做補救教學。

2.格式可以彈性,
不過內容應符合特教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十項內容的規定。

3.應附有孩子在校學習過程的檔案歷程評估,
如作業、考卷、錯誤型態分析表等,
以更增進教師、父母,對孩子學習情形的了解與掌握。

參考資料http://www.adhd.org.tw/custpage.aspx?PID=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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